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17条规定,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18条规定,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17条规定,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18条规定,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